什麼是A-B信託
A-B信託是由已婚夫婦共同設立的信託,目的是儘量減少遺產稅。它是由配偶雙方將資產放入信託,並指定除另一方配偶以外的任何合適的人作爲最終受益人而形成的。該信託之所以得名,是因爲當配偶一方去世時,夫妻雙方會分裂成兩個獨立的實體。信託A是生者信託,信託B是逝者信託或逝者遺囑信託。
關鍵要點:
- A-B信託是一種由已婚夫婦創建的聯合信託,在配偶一方去世時,該信託將分裂爲一個生者部分(A信託)和一個繞過部分(逝者信託或B信託)。
- 通過夫妻雙方會分裂成兩個獨立的實體,A-B信託有效地最小化遺產稅,並將其推遲到生者配偶去世後再繳納。
- 生者配偶對逝者信託的控制有限,但可以根據逝者信託的條款允許生者配偶獲取資產,甚至從中獲得收入。
- 隨着遺產稅豁免額的指數級調整,A-B Trust的使用已不再廣泛,對於大多數遺產來說,豁免額已足夠。
瞭解A-B信託
遺產稅會嚴重侵蝕逝者的資產。例如(以美國爲例),假設一對已婚夫婦擁有價值2000萬美元的資產,其中一方配偶去世時,生者配偶將得到全部2000萬美元的遺產,因爲從逝配偶轉移到生者配偶的資產無需納稅。
然而,當生者配偶也去世並將財產留給子女時,遺產的應稅部分將是708萬美元(超過2023年的豁免門檻1292萬美元的部分),這意味着708萬美元將按40%(425萬美元)的稅率徵稅,子女能獲得的遺產爲剩下1717萬美元(1292萬美元+ 425萬美元)。
爲了規避遺產受到如此高額稅收的影響,許多已婚夫婦在遺囑中設立A-B 信託。在上述例子中,如果夫婦選擇設立A-B信託,那麼第一位配偶的死亡將不會觸發任何遺產稅,因爲超額免稅額的存在。但是,與當前遺產稅豁免金額相等的資金將被轉移到稱爲旁路信託或B信託的不可撤銷信託中。
這種信託也被稱爲被繼承人信託,如上個例子中超過免稅額的708萬美元將轉移到一個生者信託即a信託,生者配偶將完全控制該基金,A信託的遺產稅被推遲到生者配偶去世之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第一個配偶去世時,生者配偶選擇了可轉讓性,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第一個配偶的豁免部分將轉移給生者配偶(即上個例子中的1292萬美元),這意味着整個2000萬美元將免稅轉移給受益人,因爲夫妻雙方的豁免總額爲2584萬美元,這就較弱了A-B信託的有效性。
A-B信託的優勢
A信託雖然包含生者配偶的財產利益,但對逝者配偶信託(B信託)中資產的控制力卻很有有限。不過,只要信託條款中有相應的規定,對B信託的有限控制仍將生者配偶能夠使用逝者配偶的部分資產(如固定資產中的房產等),並可以獲得B信託產生的收益。
雖然生者配偶可以在必要時使用A-B信託,但該信託中的資產將在夫妻雙方均去世後繞過應納稅的遺產。在生者配偶去世後,只有A信託中的資產需要繳納遺產稅。如果該配偶2023年的遺產稅免稅額也爲1292萬美元,而遺屬信託中的資產價值仍爲708萬美元,則不需要繳納遺產稅。
聯邦稅收豁免制度可以在已婚夫婦之間通過“遺產稅免稅的可轉讓”指定進行轉讓。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其遺產稅豁免的未使用部分可以轉移給生者配偶的遺產稅豁免中。在生者配偶死亡後,被繼承人信託中的財產將免稅轉給該信託中指定的受益人。
這是因爲B信託使用了已逝配偶的遺產稅減免額,因此逝者信託中剩下的所有資金都將免稅轉移。由於在徵收遺產稅時,被繼承人的信託不被視爲逝者配偶遺產的一部分,因此避免了雙重徵稅。
淨資產和A-B信託
如果逝者配偶的遺產不超過其遺產稅豁免額,則可能不需要建立生者信託。已故配偶未使用的免稅部分可以通過在相關部門登記、申請等流程轉移到生者配偶的免稅部分。
A-B信託爲什麼過時了?
A-B信託並非完全過時,但由於遺產稅法的變化,它們不像以前那麼普遍了,主要是因爲夫妻現在享有極高的遺產稅免稅額,而A-B信託主要用於減少已婚夫婦之間的遺產稅。
雖然A-B信託是減少遺產稅的好方法,但目前使用得並不多。A-B信託在21世紀初很受歡迎,因爲當時遺產稅已經多年沒有調整,小到100萬美元或200萬美元的遺產都可能被徵收。如今,到2023年,每個人的終身聯邦贈與稅和遺產稅減免總額已經達到1292萬美元(已婚夫婦爲2584萬美元)。
因此,只有遺產價值超過1292萬美元(已婚夫婦爲2584萬美元)的人才會在2023年選擇A-B信託。根據可轉讓性條款,生者配偶可以將其已故配偶的稅收豁免額(2023年爲2584萬美元)納入其中。另外,如果在9個月的期限內提交申請,則可以將逝者的免稅額轉移到受益人名下。
總結
A-B信託有利於遺產規劃,以減少稅收,但由於近年來遺產稅免稅額較高,A-B信託的使用的頻率並不高。當你準備把資產傳給繼承人時,找一個稅務顧問來找到減少稅收的方法是可能是目前最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