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週四提出兩項監管方案,擬為部分銀行併購交易建立最快5個工作日的處理通道,並明確州特許銀行在州外提供服務時可適用聯邦優先規則。兩項方案均將接受為期60天的公眾意見徵詢;若最終落地,銀行併購審批節奏,以及州特許銀行與全國性銀行之間的競爭條件,都可能受到影響。
部分併購交易最快5個工作日處理
根據併購審查方案,FDIC將按交易規模與類型劃分多個處理類別,並分別設定申報材料要求及審批時限。符合「最低限度」條件的部分交易,可進入快速處理程序,最快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處理,並免除公眾意見徵詢期。
對多數公司重組交易,方案也擬縮短公眾意見徵詢時間,即使相關交易不屬於最低限度類別。FDIC並計劃擴大現行加速審查框架,針對不同規模的合併後機構設定90天或180天的標準處理週期;所有相關程序的最長期限則為270天。
這代表規模較小、結構較簡單的交易可能獲得更快審批,大型交易仍須按照較長的標準流程接受審查。對銀行而言,審批時間將直接影響併購整合安排、資本規劃及分行布局;對市場而言,審查分類和適用條件將決定哪些交易可以進入快速通道。
HHI評估將納入更多存款來源
方案亦擬調整FDIC評估銀行併購是否具有限制競爭影響時採用的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HI)。新的計算方式仍會納入所有銀行存款,但將進一步考慮儲蓄機構的代表性存款份額、信用合作社份額,以及由銀行和儲蓄機構集中記帳的存款,以更完整反映金融服務市場的競爭格局。
在司法部長沒有提出異議的情況下,達到特定HHI門檻的交易,以及部分公司重組交易,可能獲得安全港待遇。若交易不符合安全港條件,FDIC將繼續評估其他有助於促進競爭的因素,尤其是交易涉及農村地區時可能產生的影響。
FDIC主席特拉維斯・希爾表示,消費者取得金融產品的方式已經改變,數碼渠道和非銀行機構都已成為銀行競爭環境的一部分。他在董事會會議上表示,《銀行合併法》及相關最高法院判例形成於數十年前,當時銀行業務更具地方性,銀行跨州或跨郡經營受到更多法律限制,技術也限制了銀行在分行網絡以外提供產品的能力。
希爾指出,雖然並非所有銀行都在全國範圍內經營,但所有銀行都在與其他銀行及非銀行機構競爭。這一市場現實也構成FDIC重新檢視併購審查框架的背景。
FDIC董事會一致通過併購方案
併購方案獲FDIC董事會三名參與表決的成員一致通過,包括希爾、貨幣監理署署長喬納森・古爾德,以及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代理局長喬納森・保萊塔。
古爾德迴避了州銀行規則方案的表決,該方案最終由希爾和保萊塔批准。古爾德表示,併購對維持銀行體系正常運作具有重要作用,並希望進一步研究FDIC單獨或跨機構推動改革的空間,但相關改革必須符合《銀行合併法》的要求。
新方案也代表FDIC對2024年銀行併購政策作出調整。當時擔任FDIC副主席的希爾曾反對該政策,並在出任FDIC主席後不久將其撤回。
外州特許銀行跨州服務擬適用註冊州法律
第二項方案針對在註冊州以外提供服務的州特許銀行。按照擬議規則,原則上,外州特許銀行在另一州提供與當地銀行相同的服務時,將不受該州相關法律約束,無論其是否在當地設有分行;在這種情況下,銀行註冊地所在州的法律將繼續適用。
方案不會改變州特許銀行對貸款收取利率的權限。FDIC表示,規則重點在於界定銀行跨州提供金融服務時的法律適用範圍,而非調整貸款定價標準。
這項提議出台之際,多個州正透過立法限制部分交易中的交換費,相關法律的適用問題也引發訴訟。圍繞伊利諾伊州交換費法律的爭議,令市場進一步關注:旨在保護全國性銀行的聯邦優先規則,是否同樣適用於沒有在當地設立分行、但向當地客戶提供服務的外州特許銀行。
希爾表示,近期州級立法和相關訴訟增加了外州銀行適用州法的不確定性,並可能造成州特許銀行與全國性銀行之間的競爭差異。FDIC認為,明確規則有助於維持兩類銀行在跨州經營中的競爭平衡,也是在數碼化及跨州金融服務已成為常態的情況下更新銀行監管框架。
兩項方案目前仍屬提案,最終內容取決於60天公眾意見徵詢後的調整及後續監管程序。對銀行和併購交易參與方而言,快速審批資格、HHI安全港門檻,以及州法律與聯邦規則的具體適用範圍,將是後續審查的重點。